**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1-20
**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虎执字第01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08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xxx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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