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27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0261号
原告***,系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中兴钢模出租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辛欣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时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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