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363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黎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巧
书记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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