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9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2,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审被告:芦山县双石镇围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
省芦山县双石镇围塔村。
负责人:***,该村村长。
上诉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山县双石镇围塔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上诉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屹
审判员汤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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