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9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62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49元,由***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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