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青海分公司其他合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12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源执字第262号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万融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因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哈进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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