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永进、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5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8执187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1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16877035-9,沂南县大庄经济开发区5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8执1878号之四裁定书,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8263010000004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86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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