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09
***与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2038号
原告***。
被告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大庄经济开发区508号(大庄收费站北约200米路东“建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562号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0.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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