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424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出生,壮族,住大新县。
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侧第A1栋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前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与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秀安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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