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424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女,出生,壮族,住大新县。
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侧第A1栋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前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新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4执193号之一裁定书,于向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20×××0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