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424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6月22日出生,壮族,住大新县。
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侧第A1栋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前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31872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秀安支行2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8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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