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辉与安徽鑫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7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81民初433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744224998。
法定代表人:储胜昔。
原告**与被告***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雷经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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