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德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6-28 (2018)苏0509民初5027号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97975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申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55301345U,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英州大道西新天地D区商住楼12座161号。 法定代表人:黎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代:***,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镇太平庄70号。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德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