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3386号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