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6891号
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97975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莘塔申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43998-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之间的门板自动冲孔设备买卖合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460000元,并偿付原告违约金57500元,合计51750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门板自动冲孔设备,由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976,由被告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6476元,申请执行费为7665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资不抵债,2017年7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10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浙0110破8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案现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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