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聚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7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3民初2171号
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116130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重庆聚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542785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聚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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