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毛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4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民终1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48379559T。
法定代表人:商顺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代理人:郑云中,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审被告: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48374985M。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宋传建、原审被告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传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傅美容
代理审判员张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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