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元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3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21民初1507号
原告:舟山市元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8642603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33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
原告舟山市元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因原告舟山市元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