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21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33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870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921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以要与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921执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美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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