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2民初713号
原告舟山市东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马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6号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东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