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岱执民字第48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舟岱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250435元及利息。

案经本院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岱山县高亭沿港中路389号滨海嘉苑1605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嗣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5万元,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虞和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