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岱执民字第48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舟岱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250435元及利息。
案经本院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岱山县高亭沿港中路389号滨海嘉苑1605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嗣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5万元,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虞和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