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31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3092号
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1元﹙已减半﹚,由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俞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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