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7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773号
原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仙女湖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兰,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
第三人: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孝南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周楼小区10栋。
负责人:***。
原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204元,减半收取28602元,由原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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