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1483号
原告:逯宝臣,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总经理。
被告:***,女,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
原告逯宝臣与被告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宝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逯宝臣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