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2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53年9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德惠市大房身镇。
被告: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栋。
被告:***,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
原告***与被告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本院根据***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被告***的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后经本院工作人员上门查找未果,且***未能进一步提供***详细地址造成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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