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2-12-26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松民一重字第00008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庆,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施工员,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显道、***与被告安徽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占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2年12月26日原告谢显道、***以与被告安徽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意见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显道、***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谢显道、***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