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4民初2451号
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654863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疆南、曾睿,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四方城6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10727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收费费79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