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0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3民初2044号
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谋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长风。
诉讼代表人:何五保,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0元,减半收取计7085元,由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江苏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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