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6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666号之二
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309334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玉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芝山社区老交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5503X。
法定代表人:凌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为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幸福路城管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17730023415E。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城市管理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8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2268元,由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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