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淳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1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10409号
原告南京淳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保新寓江景园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霞,女,汉族,1987年5月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高新开发区高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奚国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淳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淳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淳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淳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淳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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