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2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一初014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