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1874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1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事实,其对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收货票据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其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明确的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货款支付,系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强
审判员*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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