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2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1民初68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C座2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高举,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继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高举、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1221民初68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高举、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得的工程款(经临泉县财政局拨付)160万元;查封***位于临泉县城中中路门面房(产权证号:临字第××号)。现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院判决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本院判决结果,现判决已经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得工程款(经临泉县财政局拨付)的冻结,限额1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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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016)皖1221民初68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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