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举、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3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1民初6898号
申请人:***,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人:***,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高举,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举、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高举、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得的工程款(经临泉县财政局拨付)16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中中路门面房(产权证号:临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高举、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得的工程款(经临泉县财政局拨付)16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临泉县城中中路门面房(产权证号:临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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