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07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民辖终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C座2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举,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8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119号只是一审被告高举的户籍地,不是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一审被告之一的高举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临泉县,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强
审判员*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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