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3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251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新城10号楼四层西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治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侧附楼2楼。
法定代表人:倪仍燕,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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