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庆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0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3民终1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侧附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3606XX。
法定代表人:倪乃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宇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新宇公司不承担返还20万元保证金的连带清偿责任(即驳回对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收取的20万元工程保证金不是工程款,新宇公司也从未收取过该款项,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人应是***,而不是新宇公司。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于2014年12月与***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应***的要求,***向***交了20万元保证金。新宇公司认为,虽然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是新宇公司,但新宇公司并没有收到过或要求***收取***20万元保证金。***系基于与***签订的合同向***交的保证金,与新宇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更何况,案涉的保证金并不是工程款。因此,一审判决新宇公司对***返还20万元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保证金数额是20万元,其中***交纳10万元,***代***交纳了10万元,均有收条为证。新宇公司对该20万元保证金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表新宇公司与泛海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又与***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新宇公司准许*****施工且部分工程款也付给了***。***认为***就是新宇公司的代表,***与***签订的协议就是***与新宇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新宇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收取保证金以后,新宇公司是否收到该保证金,是新宇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在一审时当庭认可了收取的20万元保证金已交纳到政府监管机构,但未提供交款账户及名称,由于***不是承包人,其缴纳到政府监管机构账户的保证金必然是代表新宇公司缴纳的,新宇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新宇公司、***返还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代表新宇公司签字承建安徽泛海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建设工程,后***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将该工程承包给***,后变更增加二车间工程。*****会华要求,交纳保证金200000元,2014年12月8日***向***出具收条,收取保证金,收条写明今收到***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2014.12.27***向***出具收条收条写明今收到***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2017年1月4日安徽泛海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书》,工程验收后,新宇公司、***拒不返还***交纳的保证金。另查明:***无建筑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将该工程承包给***,***要求***交纳保证金200000元,***按照要求交纳保证金200000元,***提出已缴纳政府监管帐户,未提供缴纳政府监管帐户的相关证据。***系***雇员,与***无经济往来和业务联系,应认定***交纳的保证金为代***交纳,***以收条形式收取***保证金,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应退回交纳的保证金。新宇公司以***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与新宇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代表新宇公司签字承建安徽泛海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建设工程后,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已实际进入该工程施工完成,并交纳保证金200000元,新宇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与***签订合同后收取保证金,新宇公司是否收到***的工程保证金,系公司内部管理职责,对于***要求退回保证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要求给付利息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保证金200000元。新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新宇公司负担。
二审中,新宇公司提交了***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新宇公司与***成立的安徽巨力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质证意见:对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恰能证明合同签订时间是2014年12月3日,案涉工程竣工时间是2015年4月3日。对新宇公司与安徽巨力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真实性有异议,且安徽巨力劳务公司成立时间是2015年4月14日,成立时案涉工程已经竣工。经审查,本院对***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对上述两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因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庭审中,新宇公司陈述***不是新宇公司员工,而是借用新宇公司的资质与安徽泛海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庭审,新宇公司认可***系借用新宇公司资质与安徽泛海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新宇公司向***出借施工资质,存在过错,应对***返还20万元保证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家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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