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6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牟维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2年,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上诉人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3民初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开州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所涉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汉源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本案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属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审查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林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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