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1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楼407室。组织机构代码6742340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海波与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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