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5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82民初2997号
原告: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西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888828405(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怡和城市广场A栋7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现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30元,减半收取10515元,由原告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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