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福建与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6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3民初2782号
原告:于福建,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人民西路106号气象大厦90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48585833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于福建诉被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福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福建以双方庭外调解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福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福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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