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执行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04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潘民一初字第0242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段向传,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段宗利、段向传、段宗坤、第三人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4元,退还9062元,减半收取631元;财产保全费3315元,合计3946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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