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6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民终6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安徽尊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玡区丰乐大道B座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63214H(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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