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6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4民初1087号
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公司)诉被告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文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建工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文彩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合肥建工公司以确定的应付工程款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文彩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惠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宋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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