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0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民终132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镇凤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35NB84(1-1)。
法定代表人:郑开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3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述六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一审被告: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3550Y(3-4)。
法定代表人:任本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兵,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琳
审判员朱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可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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