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红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8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1385R。
法定代表人:罗刚。
原告*浪涛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浪涛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浪涛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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