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合景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9民初67号
原告:***,男,壮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9层C-09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063X5。
法定代表人:马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合景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新谊金融投资大厦A座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698682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进平诉被告广西合景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覃毅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覃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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