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
法定代表人:张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