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5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广西。
被执行人广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熊书勇。
***与广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10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农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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