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5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8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郑镇大郑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光明街道斯大林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理人:****、祁琳,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和,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空间公司”)以及孙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富强公司上诉主张《金州斯大林路地下商业街工程五项承包协议书》以及《金州地下商业街工程结算单》上加盖的”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地下商场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具有专门用途,不能用以签订合同以及结算,且上述协议书及结算单中签字人员**非其公司人员,并申请对***提交的关于富强公司委派**为金州地下商业街项目执行经理的《证明》中加盖的”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真伪予以鉴定。经审查,富强公司的上述鉴定申请在一审期间即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未予处理不妥。重审时应结合鉴定结果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工程款的给付情况等对富强公司应否承担责任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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